近日,湖南省隆回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张某打来的电话,张某向检察官连连表示感谢,“要不是你们帮忙,我们的辛苦钱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呢……”而数月前,他和工友们还在为讨薪无门一筹莫展。如今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他们第一时间跟检察官分享喜悦。
2021年12月20日,隆回县检察院接到省、市检察院交办的张某等10人诉深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申请支持起诉案的线索后,办案检察官立即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原来,2016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等10人在长沙一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中务工,然而工程竣工后,却一直未拿到工资。2019年5月,张某等人向长沙市劳动监察保障部门投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深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两期支付给张某等人40万元,但该公司支付完第一笔钱款20万元后,尾款迟迟未支付。张某等人多次催讨无果后到务工所在地法院起诉,但因管辖权争议导致纠纷处置被搁置。
办案检察官在审慎研究案情后,决定对张某等人支持起诉。因当事人均为农民工,人数较多,且都在外地务工,加之往返两地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较高,检察官为当事人联系了法律援助律师全权代理。
经检察官与隆回县法院法官多次交流,双方均认为,该案虽系劳动争议引起,但经长沙市劳动监察保障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实质上系合同纠纷,且原告的户籍地均在隆回县,故隆回县法院有管辖权。2022年1月27日,隆回县法院对该案正式立案。
然而,该案的审理工作还是一波三折。2月25日,被告深圳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主张调解协议约定剩余20万元工资应于第三人某建设公司向被告支付竣工结算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但由于某建设公司尚未进行竣工结算,所以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因此被告无法向原告支付剩余的20万元工资。
庭审中,第三人某建设公司举证其在工程竣工后,曾多次以微信、联系函等催告被告方核对结算并支付农民工工资,但被告始终未采取相应措施。对此,法律援助律师援引民法典中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款指出,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约定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故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20万元工资。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7月6日,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诉后,检察官并未就此止步,而是积极与法官、援助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进程。经过多方共同努力,日前,张某等人终于拿到了被拖欠的20万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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