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单位公款购买的车辆登记于私人名下的性质认定
案情简介:2012年,S县某局局内公务用车紧张,局班子会议决定用单位公款购买一辆公车。因该车系编外车,不能进行正常的公车上牌和定编,该局决定将该车登记在局内职工个人名下。2014年,该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局内职工。2014年年底,局长黄某召开班子会议,经班子成员讨论、黄某同意后,会议决定将售车款12万元分给单位全体职工,每名职工4000元,黄某在职工大会上宣布了这一决定。后每名职工在单位财务室领取了4000元钱。案发后,S县检察院以黄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和辩护方就该车是否系国有资产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辩护方认为:该车虽系单位公款购买,但其登记在个人名下,因此不能认定为“国有资产”。笔者(公诉方)认为,是否应认定为“国有资产”,不能简单以其“姓公”还是“姓私”判定,而是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一、涉案车辆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的概念。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公共财物的概念,没有明文规定国有资产的概念。最高检《关于365体育旗下_beat365官方app安卓版下载_365bet投注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附则第(六)条明确规定:私分国有资产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笔者认为,在没有高阶位法的进一步规定前,该项规定具有针对性和权威性,能够被司法实践所采用。本案中,该车辆符合“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这一特征。
二、涉案车辆的来源。在侦查阶段,包括局长黄某、财务室胡某在内的经信局职工均证实,该辆车是用单位公款购买的。因为当时该局没有公车空编,无法进行正常的采购,也不能向财政申请购车款,在局长黄某的同意下,财务室以办公、出差、印刷等各种名义从单位公款中套取了20余万元用于车辆的购买,并用各种发票进行了平账,据此,侦查人员提取了相应的书证予以证实。笔者认为,从这一行为分析,购买车辆的款项系国家拨给行政单位的办公款项,办公款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用办公款购买的车辆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的范畴。至于购车后的上牌、登记、定编等各项手续是否符合财政的规定,不影响车辆性质的判定。
三、涉案车辆的用途。自2012年该车购买后,车辆就投入到该局的办公使用中。根据黄某的供述,该车一直遵照公务用车使用制度,各科室用车前需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也建立了相应的车辆使用台账,用于登记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另一方面,车辆的油耗、维修、保险费用等均由单位财政负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案中辩护律师简单以车辆登记人判断车辆的性质显然过于片面,涉案车辆应当认定为“国有资产”,黄某作为该局局长,违反国家关于公务用车的规定,在售车后没有将处置收入上缴国库,而是以单位名义将售车款私分给全体职工,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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