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车牌索要钱财构成何罪?
一、案情简介:自2015年元月份以来,S县M派出所陆续接到多名群众报案,称其车牌被盗,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还在车上留下电话,向其勒索钱财。接到报案后办案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及技术手段的侦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身份。最终民警在S县城H广场附近将其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交代,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一直梦想着一夜暴富,痴迷于彩票,为了筹钱买彩票,就想到了盗窃车牌勒索车主。车牌撬下来后,他会将车牌藏到离车不远的某个位置,再把写有自己手机号的纸条塞到车门缝里或夹到雨刮器上。待车主打来电话,他就将银行账号及索要金额一并发给对方。钱一到账,犯罪嫌疑人刘某再发短信告知对方车牌藏匿的具体位置。据统计,犯罪嫌疑人刘某采用此方法一共勒索18名被害人,累计金额达11300元。
二、分歧意见:对该案的定性主要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车牌并藏匿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牌是国家机关制订颁发的证件,犯罪嫌疑人刘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车牌的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归还车牌为要挟,多次强迫他人交付钱财且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不能定性为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并不想将车牌据为己有,也不是为了将车牌卖掉来获得财物,对车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盗窃并控制车牌的目的是以此为要挟向车主勒索财物。
(二)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首先,车牌本身不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内涵。所谓国家机关证件,应当是指由国家机关颁发的,能够单独证明主体或物品具有某种身份或资质的格式文件,应当具备颁发机关或印章、证明内容、日期、编号等要素,典型的如身份证、结婚证等。车牌不符合上述要件要求,其主要是配合车辆行驶证对车辆权属、上路行驶权利起到辅助证明作用。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器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5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上述刑法条文的表述不难看出,立法者已明确将车辆号牌归入标志范畴而不是国家机关证件。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09】68号)明确答复:“从当前我国刑法的规定看,不能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三)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首先,犯罪嫌疑人刘某是以非法获取钱财为目的,实施了摘取车牌并藏匿的行为,并以“不给钱就不告诉车牌在哪”相要挟,致使车主产生了“不给钱就拿不回车牌,拿不回车牌就无法上路,就是补办也很麻烦”的恐惧心理并给付了钱财,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其次,犯罪嫌疑人刘某采用此方法一共敲诈勒索18名被害人,累计金额达11300元,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又符合多次敲诈勒索的标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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