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随着律师法、刑诉法、民诉法的相继修改与实施,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内涵越来越丰富。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充分保障人权,更好地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实现和保障辩护权,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同时也为律师规范介入诉讼活动,建立新型律检关系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建立新型的检律关系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转变执法观念
在过去的很多年,检察官和律师因为在法庭上的抗辩而产生对立,但就如曹建明检察长所言,检察官和律师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一)树立相互尊重的观念
以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检察官和律师都把对方当成“对头”,千方百计的“算计”和“诋毁”对方。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检察官都不是“原告”,检察官和律师都在追求客观公正,所以两者之间是“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对于律师提出的观点,检察官应该用一种宽广的胸怀去接纳,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也可以避免冤假错案。同时,律师也应该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尊重事实和法律,不能出现在利益驱动下做伪证、诱供等违法行为。只有检察官和律师互相尊重了,才能尊重对方的行为,理念转变后,行为才会真正发生变化。
(二)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观念
不少检察官觉得律师为赚钱给当事人办事儿,很多律师也认为检察官不依法执法。然而检察官和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扞卫者,都以扞卫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服务国家法治建设为价值目标,两者在宏观目标和社会价值上是统一的,新时期的“检律关系”要求检察官、律师两支队伍都从内心里认识到:要认同对方也在为追求司法公正而努力。只有让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对检律关系形成共识,才会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共同追求法治梦想。
二、保障律师执业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一个法治国家诉讼公开、诉讼民主、诉讼文明和诉讼监督制约的重要标志,是保障人权、维护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我们遵守法治原则、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没有充分的权利保障,就难以争取律师的信任支持,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就是举步维艰、寸步难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细化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让律师的执业权利“看得见、摸得着”。这样做,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也可以让检察机关获得律师的信任支持,并帮助检察机关提高案件质量。
(一)落实好律师接待制度
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大厅,设置专门的办公区、接待区、阅卷区、休息区。明确有接待经验的人员在固定场所接待律师,并为案件管理中心配置查询电脑、高速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等设备,实现材料提交、案件查询、案卷材料查阅、摘抄、复制等工作的“一站式”服务,不断完善律师接待工作,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二)落实好律师会见制度
通过建立预约热线、官方微博、QQ,打造“三位一体”的联系渠道,全方位构建律师服务平台,对依照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不设置任何关卡,通过服务平台预约时间,及时安排会见,对法律规定暂时不能会见的情况,做好解释说理工作,适时安排会见。
(三)落实好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通过书面与口头相结合、单独与座谈会相补充的方式,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主动加强与律师的交流,并认真听取其建议,实行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反馈。同意律师意见的,吸纳到办案过程中,对律师意见有不同看法的,进行充分的评析、说理。
三、创新沟通机制
律师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联系,有利于建立律师与检察官的良性互动关系。要逐步建立业务交流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共同会商机制,不断增强彼此的尊重和认同,消除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相互猜忌、隔阂、抵触,增加彼此的了解和理解,实现法律工作者紧密地沟通和友好地合作。
(一)建立业务交流机制
利用法学教育资源,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可以互聘教师,通过授课、培训、座谈会等方式,促进业务工作交流和业务知识的互补。通过加强研讨活动,探讨研究共同关心的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共同提高业务能力,丰富律师和检察官的知识结构。
(二)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应当加强检察官与律师两者的良性互动。检察院和律师双方的业务资料、刊物、信息等除依规定需要保密外,可通过适当途径交换、共享。实现检察门户网站与律协有关网站的互相链接,以便双方互相了解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加强人员交流。可探索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检察官,聘请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等,使二者关系更加和谐融洽。
(三)建立共同会商机制
同一级检察官协会和律师协会可以建立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联席会议机制,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互相听取执业和履行职责情况的意见。工作性会商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一方遇专项问题需要与对方会商的,可以提出要求,双方举行会商。会商形成的书面意见,可以作为双方办案的参照。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