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黄某,男,26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黄某冰,男,21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15年7月26日3时30分许,黄某醉酒驾驶湘E·F7059轿车沿邵阳市区西湖桥由北往南行驶至西湖桥南头地段的时候,将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蔡某付驾驶的人力三轮车撞倒,蔡某付倒地后,黄某冰驾驶湘E·2F280轿车跟在湘E·F7059轿车后方,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从蔡某付身上碾压过去。此次事故造成蔡某付当场死亡,湘E·F7059轿车、湘E·2F280轿车、无牌号人力三轮车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黄某冰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北塔交警大队认定,黄某、黄某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邵阳市北塔区365体育旗下_beat365官方app安卓版下载_365bet投注网于2016年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6日退补重报,2016年3月21日决定对黄某冰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对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主要问题
黄某、黄某冰先后驾车撞倒、碾压被害人致死,二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评析意见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黄某冰的行为是否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无法查实。黄某驾车在前,将被害人撞倒,而后黄某冰驾车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根据尸检报告无法查清被害人是被车撞死还是碾压致死的,但黄某的肇事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而黄某冰的碾压行为是碾压了被害人的尸体还是身体无法确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黄某冰的行为是否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后果均无法查实,被害人到底在撞倒后生命体质是什么状态,被害人到底在什么阶段死亡无法确定。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该案不能由黄某、黄某冰承担刑事责任。
(二)评析意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
该案中,如果被害人是被黄某撞死的,则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被害人被黄某撞倒后还没有死亡,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的责任如何认定。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黄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否能归责于黄某冰的碾压行为无法查实。理由如下:
第一,黄某的实行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害人倒地的结果是由黄某的实行行为造成的,而在被害人倒地后,黄某还未采取任何保护现场的措施,被害人就被紧接而来的黄某冰驾驶的车辆碾压过去。该案中没有黄某先行行为,就不会出现被害人被撞倒在地的结果,虽然该阶段不知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但黄某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起决定性作用。
第二,无法查实黄某冰的实行行为是否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尸检报告,报告中只证实了被害人系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不能确定其是被撞死还是被碾压致死。倘若,黄某的先行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那黄某冰碾压的仅是一具死尸,则不能认定黄某冰的碾压行为是犯罪行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追究黄某冰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第三,黄某冰的碾压行为属于因果关系中介入第三者行为的情形。该案事故发生的时间在凌晨三点,通行的车辆较少,但是该案中,黄某与黄某冰在一起吃晚饭后,黄某开车在前,黄某冰开车紧随其后,在被害人倒地后,黄某冰驾驶车辆在后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的概率是较大的,即介入黄某冰驾车碾压行为的盖然性高,故黄某冰的介入行为不能否定黄某的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黄某应当承担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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