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要求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2020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完善了填报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了成果运用制度及抽查、督察、通报制度。
2021年上半年,永州市检察机关共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64件,其中市院机关填报20件,占比12.2%;11个县(市区)院共填报144件,占比87.8%。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均无“零报告”。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县市区检察院记录报告数量相差悬殊。记录报告最多的39件,最少的6件,记录报告数量在10件以下的县市区检察院有6个。二是记录报告对象主要来自检察系统外部。从被记录报告对象所属单位类别来看,来自检察系统的12件,占比7.3%;来自检察系统以外的152件,占比92.7%。
下一步,永州市检察机关将深入推进“三个规定”贯彻落实,坚持“逢问必录”,强化追责问责,加强督导通报工作,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