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东安县检察院提起的该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东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唐小辉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东安县法院院长蒋江陵担任审判长。
2014年8月底,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李某甲、李某乙在东安县横塘镇新村弄村井木弄山场开采石料,导致山场的林木被毁,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受毁坏。经鉴定,李某甲、李某乙采煤占用林地共计22.35亩,其中13.5亩为国家级公益林,8.85亩为一般用材林。2018年8月3日,东安县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李某甲、李某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二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诉请法院判令二人对被毁坏的22.35亩林地的补植复绿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详细地阐明了李某甲、李某乙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公开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恢复被毁坏林地的生态环境。
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该案的办理,既为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也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司法保障,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收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