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衡阳市石鼓区检察院在湘江石鼓段开展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助力生态资源修复,此次活动是为修复因刘某某在湘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而受损的生态环境。 今年8月,刘某某在湘江石鼓段水域使用禁用的双重刺网捕鱼,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缴获捕鱼工具及充气皮划艇。经查,刘某某捕鱼水域属常年禁止捕捞水域,其曾于2021年11月在上述水域使用双重刺网捕鱼。因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具捕捞鱼类,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被移送石鼓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刘某某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渔区捕鱼,侵害了国家渔业资源,导致鱼类数量减少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影响鱼类增殖,并可引起水质恶化破坏生态环境。鉴于破坏生态类侵权行为损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且生态环境一旦遭受破坏,修复成本往往大于受破坏的资源本身价值,有些甚至难以恢复,石鼓区检察院对该线索同步进行公益诉讼立案,通过“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考虑到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为保证案件办理公开公正,石鼓区检察院依法组织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就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不起诉理由、生态环境受损情况等作了详细介绍,并将禁渔期、禁渔区和禁用工具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在场人员表示,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公开听证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既体现了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的决心,又彰显了司法公正。最终,石鼓区检察院在综合听取各方意见后,依照相关规定及法律程序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并要求刘某某通过以鱼类增殖放流的方式对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湘江是长江支流,在助力长江大保护过程中,石鼓区检察院始终立足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职能,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并与行政机关形成“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行涉长江流域案件“刑事打击先导、公益诉讼主导、民事行政跟进”的办案模式,形成多方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为辖区良好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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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