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我院诉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珠晖区法院公开审理,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廖雪森出庭支持公益诉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旁听庭审。据悉,该案系我区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以为是“靠水吃水”,然而…… 2020年8月10日晚,钱某某携带电瓶、电线、抄网等工具,到珠晖区新华村湘江河段(珠晖塔附近),使用电击方法捕鱼。 当地村民发现后,立即举报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当晚11时左右,钱某某被当场抓获。此时,钱某某已捕捞含草鱼在内的渔获物13条。 经衡阳市农业农村局认定,钱某某所使用的渔法系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可能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刘静如是说,“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湘江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确保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政策落到实处,今年1月1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在44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而钱某某实施捕捞行为的地段,系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针对钱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我院依法立案,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并委托水产专家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结果进行评估。经评估,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电极有效范围水域内凡触及到扩散电流的鱼类无选择性死亡或者伤害,严重影响鱼类种群繁衍,造成种质资源破坏,危害水生态安全。其鱼类直接损失208.65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产卵间接损失合计2063.2元。 以为“无伤大雅”,却是…… “我只是在河里捕了几条鱼,怎么就违法犯罪了?电几条鱼能有那么大危害吗?”庭审过程中,钱某某提出了几点质疑。 面对钱某某的质疑,检察官结合相关证据图片、专家评估报告等证据,全面论证钱某某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电捕鱼看似小事,但在电极有效范围水域内,无论种类、规格大小,凡触及到扩散电流的鱼类非死即伤,侥幸存活的鱼类性腺发育停止,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同时还会对水域内栖息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底栖动物等造成破坏和伤害,严重影响水生生物的多样性,危害水生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解开疑惑,当庭认罪当庭判决 听完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后,钱某某心中的疑惑解开了,当庭认罪,表示愿意放流成鱼、幼鱼以修复受损的水域生态环境。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止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廖雪森检察长在最后陈述中说道,“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我们将充分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切实守护好天蓝山绿水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希望通过此案的警示教育,引起社会公众对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重视,也希望大家能以主人翁的姿态,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共同维护好湘江生态。” 经过两小时的庭审,珠晖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两个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湘江干流和平乡五四新华村段放流成鱼6.59千克、幼鱼1.69万尾,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通过衡阳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钱某某当庭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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