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检察院民行科承办许平峥申请监督案件
时间:2018-06-27 16:4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888 点击:次
一、案件及办理过程简介
2016年4月20日,许平峥向我院申请检察建议,请求我院对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实行监督。恢复其诉衡阳中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衡南县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以(2015)南
法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该审理。2016年4月21日,本院控申科将申请检察建议监督案件移送民行科,本院民行科经调查于5月10日审查终结,经检察长批准于5月10日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5月12日,县法院向我院答复并裁定许平峥诉衡阳中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恢复审理。
二、在把握完善证据及证据体系上的操作亮点
1、许平峥诉中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的复印件必须入卷。
2、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入卷。(第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的理由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必须以(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62号案件审理的结果为依据)
3、本案的关键证据是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62号案件,我们必须要查明62号案件的原、被告是谁,诉讼标的是什么。因此,62号案件中的案件名称、案号、原被告姓名以及诉讼标的必须复印入卷。
上诉三个证据形成了相应的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的理由是许平峥诉中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必须以(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62号案件审理的结果为依据,上述三个证据表明,6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与确定许平峥诉中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主体资格无关。这就证明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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