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南县检察院到铁丝塘巨麓村召开屋场恳谈会,对刘某某非法狩猎一案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组织村两委干部及部分村民进行释法说理。该院案件承办人、县森林公安民警、县公安局铁丝塘派出所民警及乡村振兴驻村干部出席该宣布会。 案情 2021年9月7日,刘某某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情况下到衡南县铁丝塘茅塘村石头冲组山头放置自制的二个猎套拟捕猎野猪,期间未抓到野生动物,后被衡南县公安局巡逻干警发现。刘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经鉴定,刘某某所使用的狩猎工具猎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禁用狩猎工具。 不起诉决定 为切实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刘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刘某某当场表示悔罪,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并以自身案例入村入户义务宣传《关于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的通告》。 检察官释法说理 屋场恳谈会上,大家围坐在一起,检察官干警通过总结以往办理刑事案件中农村常见的非法狩猎行为,例如使用结网捕鸟、猎夹、猎套、电击或电杀野猪装置、鸟铳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或方法进行狩猎可能涉嫌的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以及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进行释法说理及警示教育,同时就湖南省人民政府【2018】79号文件《关于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的通告》的内容以及本县生态现状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开展宣讲,增强了村民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违法犯罪必究的认识。 ![]() 衡南县检察院将本次不起诉公开宣告与屋场恳谈会相结合,既是为了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进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屋场恳谈会工作制度落实落细,激发基层治理效能,提升司法办案质效。 生态平衡需维护 非法狩猎不可为 非法狩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持枪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禁猎区禁猎期: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函【2018】79号)《关于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的通告》:湖南省全域为禁猎区,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猎捕野生动物。 禁用的猎捕工具: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包括: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二)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三)地弓、吊杠、陷阱、捕打机(又名“阎王碓”、“压拍”)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四)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化纤等)。 (五)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六)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地。 |
(责任编辑:admin8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