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办理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宣判,被告人彭某某名下公司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连带承担恢复林地植被及林业资源损失评估费4.5万元的责任。 经查明,2020年8月15日,彭某某以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建养猪场,期间共毁坏林地面积44.1亩,其中公益林37.3亩,商品林6.8亩。2021年1月12日彭某某向祁东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非法占用林地的事实。 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我院承办案件的办案组认为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损毁大量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损毁林地的行为破坏了林区永续利用性及所承载的生态功能,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评估生态环境损失及推动复植复绿,我院特委托湖南省城乡建设勘测院有限公司出具《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被告需依据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恢复林地植被,若不能履行,则需承担林地植被恢复费用41.9万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是我院保障服务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简单缩影。守护绿水青山,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院将以实际行动助力土地资源保护,使之永远造福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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