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司法保护民营经济需要检察职能的良好发挥。综合分析历史经验、域外制度与现存问题,提出制度构建与方案设计,使得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关键词:检察职能 民营经济 司法保护 制度构建 引言 检察机关如何在改革的背景下参与到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是新时期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体制改革的时代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迫切需要重新思考检察职能,明确检察职能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领域的新定位,为检察职能融入和服务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开辟新路径。 一、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范畴与价值 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研究和工作中,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概念是一个需要厘清的基本理论问题。而司法保护民营经济的价值也是开展研究的合理依据。 (一)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内涵与外延 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是对民营经济进行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在民营经济法律保护之下,可以划分为立法保护、执法保护、司法保护。 狭义的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正确地通过法律保护好民营经济的合法权利。而广义的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则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框架内,包括365体育旗下_beat365官方app安卓版下载_365bet投注网在内的各机关,根据法定职责,正确地实施司法活动,进而保护民营经济。 鉴于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中需要机关协调进行,共同发展完善,深入理解广义的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概念,更有助于提升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认识,有利于相关工作的展开。 (二)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价值 1. 有助于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完善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有助于完善涉法企业刑事立案诉讼监督,严格把控冤假错案,防止权力的集中滥用。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家人权保障水平,限制公权力对人权的不当干涉。 2. 有助于保护合法权利,打击违法犯罪。对民营经济进行司法保护,一方面,有利于在司法层面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实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待遇公平化,另一方面,可以打击犯罪活动,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3. 有助于帮助国家的经济良好发展。民营经济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完善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有利于促进政府管理服务职能的转变,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建设步伐。有利于有助于帮助国家的经济良好发展,创造大量国民生产总值。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与之相应的法制建设也会随之得到加强。 综上,完善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在个人、社会与国家层面都大有裨益,彰显出我国法治的民主、进步、文明程度。 二、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与检察职能的关系 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广义概念中,检察职能的发挥占据着重要的一环,捋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和检察职能的关系,把握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痛点与着力点,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一)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与检察职能的紧张关系 1. 检察职能的不当发挥可能会影响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服务民营企业的过程中的欠缺工作热情与主动性。如在履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职能的过程中,起诉标准常常把握得不恰当,将经济纠纷被视为犯罪,将民事责任提升为刑事责任。在对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人身、财产强制措施时,很容易对企业和企业家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干预与限制,与民营经济司法保护背道而驰。 2. 民营经济对检察职能缺乏沟通与认识,限制了检察职能的发挥。有很多企业不知道检察职能的具体范围,不了解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加之传统的厌诉观念仍然存在,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着回避、畏惧的心态,遇到法律纠纷或者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许多企业往往宁愿私下解决,也不会选择向检察机关求助,这严重阻碍了检察职能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领域的发挥。 (二)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与检察职能的互动关系 民营经济与法律环境相辅相成。在处理司法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积极开展检察法律监督的功能,如打击犯罪,保护产权和其他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为了生存,民营企业依赖和适应的司法需求民营经济的发展。 就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对检察职能的有利影响而言,完善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有利于促进检察职能科学、合理的施展和检察机关制度的完善。而与民营经济相关的法制建设也会随之得到加强。在群众心中树立起检察职能的积极形象,在社会上营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我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发展与检察职能发挥的现状 我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与检察职能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教训,通过研究我国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领域的发展脉络与检察职能发挥的历史经验与现状,可以协助我们更好地进行理解与总结。 (一)我国民营经济法制的发展 1954年宪法第五条承认“民营经济”。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从此以后到改革开放前的特殊年代,私营经济的发展被禁止,只存在个别的个体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1982年宪法尚不承认“民营经济”只是承认了个体经济的补充地位,在限制中允许其存在和发展。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私营经济的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后,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变为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改,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从过去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鼓励、支持和引导”。而2018年宪法第五次修正案未对民营经济法律地位做出修改补充。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生效的法律中,有多部法律与民营经济关联度较为紧密,在一些基础性民商事和行政法律中,虽然并没有直接涉及民营企业,但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必然接受其调整和影响。此外,我国并无专门性规范统摄民营经济的法典,而是由上述各个有着或紧密或松散联系的法律整合形成的法律集群来进行调整。 除了民商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法规外,《刑法》也对民营经济有着深远影响。 “投机倒把罪”在较长时间内成为悬在民营经济企业家头顶的利剑。投机倒把罪在1997年的刑法中被废除,可以解读为民营经济发展与法律演进的双向驱动。而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罪,在某些时期的个别案件处理中,该罪名的滥用也曾限制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一些地方法规的制定也参与到民营经济的法制建设中来,通过数量可观的单项法规,形成了关于民营经济的立法集群,由此推动了民营经济法制的发展。 (二)检察职能发挥现状举隅 检察职能参与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主要方式为: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行使公诉权、侦查监督权等对审判和执行活动、侦查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另外,检察职能可以延伸为法制宣传教育,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等。 在当前的工作中,检察职能起到了打击危害民营经济犯罪、促进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犯罪活动,但许多罪名起诉标准过于宽泛,将许多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此外,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执法现场发挥监督职能,对行政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在发挥法律服务和宣传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民营企业提出法律意见、检察建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走访案发企业,了解企业诉求,帮助企业分析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完善现代化管理制度,预防减少违法犯罪。也有地方检察院开展法治讲座,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参与检察开放日等教育活动,让民营企业家及其员工切实知法、懂法、守法,了解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职能,同时许多地方已经建立起窗口查询、网络查询等案件公开机制,向社会各界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检察工作,让检察职能的运行更加透明化。 (三)检察机关对于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与检察职能发挥的认识 研究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与检察职能发挥,离不开研究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认识,为此,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向衡阳市检察系统的工作人员发放问卷80份,回收问卷74份,其中有效的问卷74份。通过对统计数据的收集分析,归纳总结如下。 调查问卷及数据如下:
经过数据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状态、民营企业财产安全、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等宏观状态评价,绝大多数人认为情况良好,但是将近一半的人认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落实公平待遇方面做得一般。 2. 将近一半的人认为,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效率不高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超过三分之二的人认为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企业自身发展能力及企业家素质有待提高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 3. 关于民营经济和检察职能发挥之间的联系,将近一半的人认为联系一般。超过半数的人对检察机关做出的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只是听说过,并没有很熟悉。 4. 超过三分之二的人认为,以下领域急需加强检察机关对民营经济的保障工作:(1)解决市场主体、政策的公平待遇问题、(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3)确保法律、法规都是具体的,并且是可以执行的、(4)提供多元化的法律纠纷解决方式、(5)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 5. 超过半数的人认为,应当在以下方面改进办案方式,以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1)慎重把握起诉标准(2)保障涉案民营企业人员诉讼权利、(3)慎重适用财产强制措施。但是接近半数的人没听说过“枫桥经验”。 该调查问卷的数据表明,检察机关于民营经济对司法保护、检察职能发挥的诉求认识较为深刻,但是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和检察职能发挥之间的关系认识有待提高。 (四)民营企业对于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与检察职能发挥的认识 民营经济的主角是民营企业,为提高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通过调查问卷对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向民营企业的相关人员发放问卷100份,回收问卷92份,其中有效的问卷92份。通过对统计数据的收集分析,归纳总结如下。 调查问卷及数据如下:
经过数据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状态、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民营企业财产安全等保障状况,绝大多数人的认为安全保障情况良好,但是约有二分之一的人认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落实公平待遇方面仍有待提高。 2.大部分民营企业在遭遇法律纠纷时,会选择通过调解、到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其次为选择协商解决、申请仲裁等途径,并不会选择置之不理。 3.将近一半的人认为,企业自身发展能力及企业家素质有待提高、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约有四分之一的人认为司法保护不力、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地位不高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 4.接近半数的人对检察机关做出的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只是听说过,而很熟悉的人数只占不到一成。 5.超过三分之二的人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等领域急需加强检察机关对民营经济的保障工作。半数人认为应该加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 该调查问卷的数据表明,关于民营经济对司法保护、检察职能发挥的诉求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为知识产权保护、和民事执行、行政非诉执行的法律监督,且民营企业与检察机关的沟通渠道仍需继续打通,以供民营企业向检察机关表达诉求、反映问题。 四、近年来检察职能的发挥及其理论意蕴 (一)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民营经济的案例归纳与总结
上表为近年来最高365体育旗下_beat365官方app安卓版下载_365bet投注网颁布的指导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实现了法律监督的作用,实现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但是仍未对刑事侦查、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保护、执法活动等方面进行指导规制,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因此涉及民营经济的指导性案例范围仍有所欠缺。 而根据对地方检察实践经验总结,可以看出上述职能的发挥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有关涉及民营经济的刑事案件的公诉、审查以及公益诉讼等内容是检察职能发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若要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引领作用,促进检察职能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领域更好发挥,应完善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职能范围。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蕴体现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论述中,涉及司法保护与检察职能的内容十分丰富,具体有以下几点体现: 1.“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民营经济司法保护近几年取得显着成效,与检察职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完善检察制度,促进检察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发展和完善的重要路径。 2.“让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中国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而且要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把信任、尊重、遵守、运用、保护法律作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而近几年来,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到关乎民营经济切身利益的案件中去,有利于民营企业自觉尊法守法用法,使民营企业在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3.“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应当加强对执法和执法机构的司法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对行政和执法机构展开更好的监督。近年来有关案例不乏有关民营企业行政诉讼监督的内容,体现了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限制行政权对民营经济的不当干涉,体现了检察职能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五、域外司法制度的借鉴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我们可以分析和研究司法保护制度建立和运作的外国国家,总结系统设计具有参考意义,探索和建立提供参考的中国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 (一)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的域外经验 1.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在许多国家地区都设置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受理知识产权上诉或二审案件,由较为专业化的法官组成审判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目前采取这一制度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这种审判模式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可以提高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值得研究、分析和借鉴。 2.暂缓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除了上述的专利法院,在美国,也存在着暂缓起诉协议的制度,即美国检察机关在惩治经济金融犯罪领域中的一种方式,目前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作为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起诉替代措施,它通过给予社会处遇来教育改造犯罪人,将是否起诉的选择权赋予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人为本的主体性理念“;而作为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种审前程序分流机制,它又通过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自愿承担责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有效化解刑事冲突,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精神。在对民营企业的刑事起诉中,往往会伤害到无辜者,因此,司法部要求联邦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一家公司时考虑刑事定罪的后果,并使用一种替代刑事起诉的方法,即所谓的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暂缓起诉协议是“公司缓刑”。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承认犯罪事实;如果该公司通过了缓刑判决,检方将终止其缓刑。通常情况下,该体系要求企业自费聘请外部监管机构,以确保合规。 (二)我国司法制度下语境下的借鉴 在党中央关于改革深层次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建立一个知识产权法庭的目标的基础上,我国正积极地建立一个法庭和知识产权机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制度的建立和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对检察职能参与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制度和设立检察院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已成为现实需要。 知识产权法庭在掌握案件裁判权的同时也存在错判风险,由检察院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统一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法律监督,防止知识产权案件统一适用法律的错误,确保加强法律保护产权和法律标准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统一适用性。有助于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职能,加强法律监督,强化对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生效裁判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对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案件依法及时监督纠正,为民营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创造一个更好的商业法律环境。 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检察机关功能的重要方面,也是加强内部监督的对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只决定起诉与否,刑法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处罚或免除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缓期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创新手段,突破了现行法律的框架,广泛应用于青少年犯罪案件。究其本质,也可以运用到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过程中去。涉及民营企业的犯罪,若根据具体案情,所涉犯罪为轻罪或者情节轻微,亦可不排除暂缓起诉制度的适用。域外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和实践、我国缓刑制度运行的良好效果,都为我国增设附条件不起诉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此外,我国宪法中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又为该制度提供了宪政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还为该制度的适用提供了良好的法社会环境。因此,美国检察机关的暂缓起诉协议对我国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该制度把员工、股东、退休人员、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均视为有关犯罪的受害者,当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尤其涉及财物追回的过程中,出于维稳等政策的考量,往往只重视对前类受害者的保护,未能全面认识到其损害后果的连带性。长此以往,该做法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而附条件不起诉通过对部分轻罪案件附条件和附期限地不予起诉,缩短了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让轻罪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迅速摆脱了诉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因此,适当借鉴暂缓起诉制度,或可为该问题的解决开辟一条道路。 六、问题与对策 (一)现存问题梳理 检察职能在参与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 1. 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思想观念亟待转变。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长期影响,检察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发展问题上难免存在思维定势,仍把服务国有企业定位为服务经济的大局。仍然或多或少存在着“重办案、轻服务”、“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缺乏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时有过度打击和干预的情况。 2. 诉讼监督等检察职能发挥不够充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等职能并没有在参与民事、行政纠纷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出来,与期望值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独立和公正地使用检察职能受到内部和外部的阻碍,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也存在诸多内外限制。 3. 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之间的沟通存在一定障碍。检察人员对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等情况了解不够全面深入,不太熟悉民营企业内部的运营管理,难以掌握民营企业遇到的困难,不能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检察意见和建议。 4. 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社会认知度较低。检察官的身份和社会认知度较低。大部分民营企业不了解检察机关的功能内容和范围,也不了解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当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较少选择向检察机关求助。 (二)枫桥经验的运用与检察权威理论的探索 “枫桥经验”是一项具有历史延续性的制度传统,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充满生机活力。 “枫桥经验”最为典型的做法是“四前四早工作法”。“四前”也即“组织建设在工作前,预测工作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在调解前,调解工作在激化前”。“四早”也即“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提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提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问题提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提早处理”。为此,检察机关可以将“枫桥经验”融入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实践中,将“枫桥经验”与司法保护相结合,在工作过程中认真审查办理每一个案件,真正做好解释法律、说明道理和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通过开展典型案例指导、专家授课等方式,提高检察人员解释法律、说明道理和纠纷化解的能力,满足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努力为民营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为延续民营经济稳定和发展大局开辟新局面。 在加强民事司法的保护方面,司法当局试图加强司法权力机构的作用,其方法包括确保司法机构独立、公正地运作。此外,必须作为紧急事项,澄清司法当局作为法律上独立和不偏不倚的职能,以便更好地行使司法职能。 (三)具体制度构建与方案设计 综合指导案例与调查问卷的分析结果,针对现存问题与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1. 向民营企业提供正规化、针对性的检察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1) 检察机关应当发挥职能,建设法律宣传与检察服务制度,坚持价值引导、德润人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保护实践,培育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平等保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努力营造权利平等、机遇平等、规则平等、开放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2) 检察机关要向民营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检察服务,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的法律专业特长,提供及时法律援助、答复私营企业的实际问题,发布侵犯民营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用实际案例阐释法律,用实际案例解析法理,重点提醒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点,让民营企业更好争取合法权利。通过对民营企业的法治问题提高认识,举办关于支持法律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手段的课程,并提高民营企业和这些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检察院可以开展以“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的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民营企业家、工商联有关负责人等代表走进检察院,实地参观,近距离了解检察工作,开展座谈交流了解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倾听企业困难和诉求,征求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执法部门拟订和公布建议,以帮助私营企业改善治理。结合案件处理和企业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建议,帮助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 2. 改进办案方式,依法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预防冤假错案。 1) 严厉查办索贿受贿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非公有制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为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提供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 2) 借鉴知识产权行刑衔接的模式。在某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联动的效能仍未能凸显,且往往停留在个案联络层面,未能形成长效机制,存在刑事打击和行政执法的脱节现象。可借鉴知识产权行刑衔接的模式,逐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衔接,发挥“打击+服务+参谋”的叠加式效能,构建全局性衔接体系。 3) 借鉴采用暂缓起诉制度。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检察职能的发挥要适度,应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改进办案方式,适当借鉴采用暂缓起诉制度,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从而有效化解刑事冲突。如在民营企业涉嫌环境犯罪时,进行风险评估,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检察机关与其签署环境治理协议作为不起诉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履行了环境治理协议的内容,就不再追究公司刑事责任。把是否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作为重要标准进行评估并作出应对处理,表明环境犯罪“行政犯”而非“自然犯”的特征,体现 “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精神、刑法的谦抑性和诉讼的经济性。 4) 依法慎重适用人身强制措施、财产强制措施、把握起诉标准。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的需要;对于企业,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综合裁量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危害后果、量刑情节等。适当考虑当事人的诉求,保护民营企业参与者的权利。考虑与经济纠纷案件有关的民营公司的刑事调查,加强民事和行政程序控制及防止案件最终发展成为冤假错案。 3. 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保护诉讼权益。 1) 对于涉及民营企业股权、借款、破产、兼并、重组、转制等案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商业信誉和经济权益的负面影响,减少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倒闭等不稳定因素。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严厉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以及司法腐败现象。 2) 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非公有制企业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过程中“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惰性执法的监督,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借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故意刁难非公有制企业等违法违纪行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勤政廉政,并依法建议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4.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职业素养。 检察人员社会地位认同不高,说明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仍有待提升,在这同时也会削弱检察职能的影响力,阻碍检察职能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领域的发挥。因此,要健全保障机制,加强个人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建设,要弘扬纪律严明的工作作风,提升检查人员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同时也应完善检察人员准入机制,提高准入门槛,建设优质的检察精英队伍,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的检查服务。 5. 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理论和宣传水平。 检察职能的发挥要坚持与时俱进。通过先进理论引领、新兴科技助推,让检察职能在民营经济司法保护领域更好发挥作用。检察机关可以积极同相关科研机构建立良好联系,建立双向合作机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参观考察、访问调研、设立课题研究项目、举办研讨会议、撰写出版专题论着等,为检察机关发挥职能,参与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提供理论支持。同时,推进检察机关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智慧检察院”,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多种新兴形式,创新便民利民网络工作机制,提高线上业务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使得检察职能发挥更加智能化、信息化、科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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